法律学者认为性骚扰应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定义
导读:
法律学者认为性骚扰应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定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姚欢庆24日对记者说,性骚扰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他认为,性骚扰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 问题,道德是一个底线,再往上如果达到法律可以管制的时候,就属于法律问题了。因此,只有当性骚扰对他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打击,才能转化为民法上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这个时候就会上升到法律问题。
姚欢庆解释说,性骚扰问题,不仅是针对妇女,同性间也可能产生性骚扰。因此,他认为凡是涉及到性的问题,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违反了他人意志,都可以列入到性骚扰范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强向记者介绍了性骚扰问题的历史。他说,1974年美国法学家麦金农女士代理一起一名女员工受到上级性挑逗而辞职的案件。在当时这属于“个人原因”辞职,而按照美国法律,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能得到失业救济。于是麦金农女士认为这名女员工“个人辞职”是因为受到上级性方面的不良待遇,于是她第一次提出了“性骚扰”这个名词。
马强说,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后,到现在20多年,在国外有一些立法,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都是描述性的,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由此也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很难的。
马强认为,从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性骚扰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加以界定。从广义讲,性骚扰应该包括通常所说的对女性的一些性攻击,比如强奸、一些猥亵妇女的手段等;但从狭义讲,应该特指对女性的一些不礼貌行为或用语言、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性挑逗,如今在社会上被广泛谈论的性骚扰问题大多是指狭义上的定义。(记者 李煦)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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