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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7 15:16:03 人浏览

导读:

现在也会有一些家庭会有虐待儿童的情况,儿童也因此受到了伤害,很多的人对于这类案件处于哪种类型是不清楚的,大家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一个要求呢,所以虐童属于什么案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现在也会有一些家庭会有虐待儿童的情况,儿童也因此受到了伤害,很多的人对于这类案件处于哪种类型是不清楚的,大家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一个要求呢,所以虐童属于什么案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虐童属于什么案件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许被害人撤诉和被告人反诉。如还有争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另外,自诉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被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具体时效规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区别,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来指导,这样才会完全了解自己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的权利。

  二、虐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三、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

  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虐童属于什么案件的相关介绍,虐待儿童的案件还是比较严重的,也有一些认定标准,所包含的类型也是比较多的,对于这方面不了解的也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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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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