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案例
导读: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孙x珍、丁x刀从云南省的木图(另案处理)等人手中将被拐骗的两名缅甸籍女子李x新(17岁)、普x瑞(15岁)带到新宾县永陵镇孙x珍家,被告人孙x珍找到被告人李x共谋将两名少女以介绍对象为名卖给他人获利。2008年3月初,三被告人将李x新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南杂木镇张x环,并将普x瑞介绍给榆树乡榆树村的孔x敏。2008年3月7日,孔x敏、普x瑞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情节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李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对辩护人认为对普玛瑞的贩卖属于未遂的观点,因为法律规定该犯罪是以行为作为既遂为标准,不是以是否已经出卖为标准,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丁x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x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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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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