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州市妇联四措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导读:
河北冀州市妇联多年始终坚持服务妇女群众的宗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自2000年以来,市、乡、村共解决妇女土地纠纷75起,接待妇女咨询140多人次,全市农村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土地权益基本得到落实。
一、建立领导重视机制,为维护妇女土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土地合法权益,对全市412个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主要在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及离婚、丧偶妇女等方面,其突出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城中村改造失地妇女经济补偿中,出嫁女个别得不到补偿;二是多数妇女在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我们多次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妇女土地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视。一是调整充实了妇女维权协调组;二是建立了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有关部门协调负责制,包括农工委、妇联、市政法委、法院、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三是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制,市、乡、村主要领导把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做到部署安排时不忘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体操作时不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成立了宣传贯彻土地承包法领导小组,召开了各级干部会议,强调各级抓好落实,同时要求各级在落实农村土地政策中,要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妇女发展规划,确保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落实。
二、建立宣传培训机制,使妇女土地合法权益深入人心
为在全市上下形成维护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一是把有关妇女土地合法权益条款及规定写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知识问答》宣传册,发放到基层干部群众中。二是开展“送法下乡”宣传月活动,每年三月份为我市“送法下乡”宣传月,妇联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深入乡村开展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活动。《承包法》颁布以后,随即在农村掀起了一次学习宣传热潮,我们通过开办专栏、电视讲座、集日宣传、乡村干部培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关法律条款及规定,使《承包法》的透明度、知晓率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基层干部的依法决策水平,另一方面强化了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三是建立妇女权益义务宣传小组。首先是在各村妇代主任中开展了争当维护妇女权益宣传员、调解员、服务员活动,在此基础上,各村妇代会还组织成立了妇女权益义务宣传小组,利用茶余饭后、田间地头宣传法律政策,搞好妇女法律服务。四是成立女司法工作者宣讲团到基层巡回报告。今年结合开展“巾帼服务新农村”活动,由女律师、女法官、女检察官等人员组成宣讲团,深入到全市11个乡镇和3个行政村,向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妇女在家庭、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合法权益及家庭暴力条例等,受到群众欢迎。
三、建立政策约束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土地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做到有章可循,积极采取贯彻法律与政策约束相结合的形式。一是把维护妇女权益条款写入《冀州市农民民主自治依法管理行为规范》。二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中规范妇女土地合法权益。三是针对重大倾向问题重点解决。针对存在的两类突出问题,根据妇女的呼声和建议,多次与所辖乡镇党委政府协商,在坚决维护妇女权益的情况下,由乡党委政府出面与村干部村民协商解决。近年来,由于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区周围村庄土地被征用或部分征用得到经济补偿,并且这些村由于靠近市区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村民都会得到一笔资金,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出嫁女以嫁到外村为由一律不分钱,二是出嫁女虽然已在婆家生活,为每年可分到一笔钱,故意拖延或不迁户口。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在深入村里调研的基础上,对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出嫁女,各级妇联主动做好村委与出嫁女双方工作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支持权益受侵害妇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拖延或不迁户口的故意行为,由党支部、村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再允许享受村民待遇三年。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坚持维护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经常化
为了使维护妇女土地及其它合法权益工作经常化,妇女儿童维权协调组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及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市、乡、村妇联组织分别建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服务站,建立了市、乡、村妇女儿童来访接待室,制定了工作制度,及时调解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随着农产品价格大幅攀升,土地效益进一步提高,并且国家对耕地实行补贴和取消农业税等惠民政策的出台,因而在土地流转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方要回承包地不再转包,另一方不同意等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大多没有书面合同。妇联组织利用各级妇女培训学校及时对市乡村妇女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同时聘请律师为妇联维权工作律师,为妇女免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两名妇联干部加入了人民陪审员队伍。自03年以来共处理此类案件25起,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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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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