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导读:
今天下午,省政府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我省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时说,一些村规民约限制甚至剥夺出嫁女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使部分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我省将清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市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加大,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不能平等享受国家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农村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村规民约,限制甚至剥夺出嫁女依法应享有的权益,造成土地权益纠纷和上访案件屡有发生。现行法律对清理违法村规民约的部门和程度缺乏明确规定,影响了行政干预和司法救济力度,仍有部分出嫁女土地承包及相关权益未得到落实。 据悉,省人大、省政协已定于今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视察,重点督促解决妇女劳动和财产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市人大、政协也制定了视察、检查计划。省政府将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因土地承包或集体收益分配而引起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积极协调处理,认真做好疏导,妥善化解矛盾;强化行政介入力度,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村级事务的指导,开展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工作,清理村规民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合法权益;畅通司法救助、救济渠道,注重通过仲裁、调解等途径,多渠道、多机制地推动问题解决。 我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进一步明确对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和其他自治活动的监管机制,增加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相关内容,明确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由专职专选产生,以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政治权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诉讼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use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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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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