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30余年共同债务应偿还
导读:
案例:
现年51岁的吴某与权某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0余年,并生有一子,现已27岁。2003年4月,权某为做生意向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钱,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拾万元整,并约定在2005年9月份还清。”2005年5月,权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权某死后,张某多次要吴某偿还借款,均被吴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张某只得将吴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吴某给付10万元。
法庭上,吴某辩称,自己与权某没有登记,不属合法夫妻。10万元是权某个人借的,借据是权某个人写的,应属权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
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权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30余年,况且双方子女也证实吴某与权某是其父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提供的借据,确系权某出具,借款事实成立,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某负有偿还义务。因吴某和权某之子明确表示不继承权某财产,亦不参加诉讼,故不承担本案债务。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被哈尔滨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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