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妇女的政治权利
导读:
在西藏,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首先得到了宪法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更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在妇女代表比例上采取了非量化的方案,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妇女参政水平的差异和既有代表人数偏少的现实。有一些省市则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地区立法中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西藏自治区就是其中之一。
①<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在西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妇女占有重要的位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具体规定:“自治区各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同时还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必须有妇女干部,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干部应占一定比例。”在第四、第五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分别占23.4%和28.9%,已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比例。①从60年代初西藏自治区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选举中,妇女参选比例均在90%以上。1993年,妇女参加换届选举的比例为91.6%,与男子参选比例相同。
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妇女境况>。
2.担任各级领导干部
在旧西藏,无论是农牧民还是贵族妇女都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噶厦政府中没有一位女官员。担任政府各级领导干部,是社会制度变化给藏族妇女带来的显著变化之一。她们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西藏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1993年底,西藏自治区妇女干部总数达19510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32.3%,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妇女干部总数的69.7%。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占8.94%。②1996年,全西藏有县以上的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察、女律师。③
3.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2年,中央派驻西藏的工作机构中设立了妇女工作委员会,1954年成立了拉萨市爱国妇女联谊会。1960年,西藏召开了第一届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宣告西藏妇女有了自己的群众性组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5月16日,科威特妇女在首都科威特城的国民议会外举行和平示威,要求议会修改选举法,允许女性与男性一样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这一行动得到了支持女
核心内容:在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它的适用方式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1.剥夺政治权利的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