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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不同生理时期女职工的保健措施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20:50:5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对不同生理时期女职工的保健措施有什么规定?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保健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2.女职工在

国家对不同生理时期女职工的保健措施有什么规定?

  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保健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月经期保健
  1.宣 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二、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三、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四、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五、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六、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七、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page]
  八、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九、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十、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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