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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犯罪看妇女维权的难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11:20:03 人浏览

导读: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家庭乃至社会的影响是长期巨大的。近年来,女性刑事犯罪呈现上升趋势。2001年1月至2006年11月,顺昌县检察院共受理女性刑事犯罪案件40件45人,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10件10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家庭乃至社会的影响是长期巨大的。近年来,女性刑事犯罪呈现上升趋势。2001年1月至2006年11月,顺昌县检察院共受理女性刑事犯罪案件40件45人,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10件10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1件11人,诈骗、合同诈骗、盗窃等侵财案件 10件12人,拐卖妇女儿童、侮辱罪等其他刑事案件9件12人。在这40起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直接诱因是家庭暴力,占20%,有 9起案件是婚外恋所致,占22.5%,有10起是家庭教育问题导致女性毒品、侵财犯罪,占25%。可见,家庭暴力、婚外恋、家庭教育是女性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女性从家庭暴力、婚外恋、家庭教育的受害者变成刑事犯罪的害人者,已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家庭暴力是当前女性暴力犯罪的首要诱因

  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二是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犯罪动机明确(除掉施暴者),手段残忍(一般采取投毒、暗杀等),具有毁灭性(不但杀死施暴者,有时还残杀儿女,再自杀),复仇特征明显。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受虐待妇女长期遭受身心折磨,其心理及意志受到严重摧残,因而,受虐待妇女一旦反抗,往往走上刑事犯罪道路。如:1969年2月出生的汪某娣,从贵州省来到福建省顺昌县仁寿镇桂溪村,与被害人吴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依法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已七岁)。2002年3月至5月间,被害人吴某经常将家中积蓄和谷子变卖参与六合彩赌博,赌输后就拿妻子出气,常常是拳脚相加,致汪某娣身体多处受伤,不堪忍受的汪某,于同年5月29日用老鼠药将丈夫汪某毒死,汪某娣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俗话说,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对男女从相识、相恋到结婚成家,肯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丈夫成了家庭中的虐待狂,使受虐待妇女不堪忍受。这7起案件表明,一开始受虐待的妻子并不是立即行动,“以暴制暴”。大部分女性为了家庭,为了儿女,都是自我忍受或四处求助,只有当她们求助无门,“受不了、摆不脱、跑不掉”时,才最终选择犯罪作为摆脱家庭暴力的手段。其一般模式是:“暴力——忍受——再暴力——求助——暴力升级——求助无效——实施犯罪”。由此可见,家庭暴力诱发女性刑事犯罪,并非一朝一夕,而是有一个明显的发展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整个社会对她们的救助是十分关键的。

  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要摆脱暴力侵害及虐待,可选择的途径却十分有限。形式上可以离婚或找基层有关组织调解,但事实上这两条路并不好走。

  二、婚外情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因处于受侵害地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采取极端手段。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大多数女性杀人、伤人的犯罪都源于一时的感情用事。许多女性暴力犯罪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往往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因而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自身情感受挫后,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后,性格偏激的人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来表达悲愤或憎恨之情。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感情不和,一些女性长期生活在封闭状态,无处宣泄感情而形成自闭性格,人格扭曲而产生犯罪欲望。如:黄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丈夫长期在外与他人姘居,为了获取丈夫姘居的证据,以便今后跟丈夫离婚时可以占得分割财产优势,黄某就用液化气将丈夫毒倒,再拍摄其与姘妇姘居的照片。后被他人发现未得惩。[page]

  三、文化素质低是女性犯罪的间接诱因

  在受理的40起45人女性犯罪案件中,除1件1人是中专文化程度外(贪污罪),其余44人均为小学、半文盲、文盲,个人职业均是农民、工人、个体户和无业人员,且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女孩中途辍学的较多,这类家庭中的女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很多没有一技之长,缺乏社会竞争力,但又不愿从事收入不高且比较辛苦的工作。她们认为拥有了金钱,就拥有了一切,故犯直接获取财物的侵财罪和能快速获取暴利的毒品犯罪较多,分别占受理数的25%、27.5%.另外,由于女性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加上生育以及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致使有的用工单位不愿录用女工,影响了女性的生活质量,从而引发犯罪。如:1975年出生的韦某梅,经人介绍从广西省嫁到顺昌县余墩村肖某金为妻,韦不满于农村经济落后的现状,多次从家乡带3名女青年到顺昌骗婚,先后与3名男性同居后,骗取他人结婚定金3万余元。

  四、女性维权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女性维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女性在生活、就业、政治、教育等各方面遇到困难都习惯于找妇联解决。各级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妇女问题正呈现出许多新的表现形式。主要是: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偏低;就业中存在歧视女性现象,女职工下岗人数相对较多、再就业困难;一些地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婚姻家庭领域问题不少,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某些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既有法律政策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法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也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不高的影响。要解决这些妇女权益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首先,必须根除诱因——家庭暴力。目前,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维权的范围更广泛,保护女性权益的力度更大,已成为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力保障,给受虐者提供了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其次,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有关单位应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旧观念,积极介入调解,帮助受虐待妇女选择合法渠道和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同时,各级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对那些屡教不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触犯《刑法》的施暴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不可把它当做“家庭矛盾”,大事化小,等闲视之,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再次,建立社会支持、救助网络,帮助受害者。一是为受害者提供避难场所,确保女性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有一个临时安全的安身之处。二是建立社会救助小组,可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府机构、司法人员、群团组织、专业机构人员(医生、心理专家等)组成为其提供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三是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可设立“反家庭暴力维权岗”、“反家庭暴力维权法庭”,帮助受害者行使诉权。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女性维权意识。要以宣传“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和“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家庭理念为主线,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宣传,创造有利于女性维权的思想认识和舆论环境,让女性维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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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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