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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03:17:40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订案)》)于2011年1月14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选举办法(修订案)》对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作出多项保障性规定,在强化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方面抓住关键环节,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订案)》)于2011年1月14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选举办法(修订案)》对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作出多项保障性规定,在强化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方面抓住关键环节,实现重大突破,对于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选举办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为保障优先选举妇女和确定妇女当选,《选举办法(修订案)》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将进行第十届村“两委”换届选举,《选举办法(修订案)》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村妇女政治权利提供了法规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全省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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