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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序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08:54:09 人浏览

导读: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通俗地讲,倾销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通俗地讲,倾销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由于倾销可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所以有了应对倾销的措施,也就是,反倾销。要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证明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国内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倾销产品和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反倾销措施多是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产品多数丧失了竞争力,从而失去该国市场。反倾销对国际贸易有很大的影响。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出口产品遭受了469起反倾销调查,被实施了338起反倾销措施,分别占同期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6.51%和18.74%,是此间遭到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远远高于居第二位的韩国(韩国遭到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例,分别占同期的7.68%和7.04%)。此间,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61起反倾销调查,实施了50起反倾销措施,是此间除印度外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占中国同期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3%和14.79%。美国对华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占同期美国对华发起调查数量的81.97%,大大高于同期世界范围内63.52%的水平。而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美国共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112起反倾销调查,仍然有效的反倾销税令则有61条。美国应国内企业的要求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对涉案中国企业和中国出口产生了很大影响。而有些涉案企业多、金额大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彩电反倾销案、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与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等。

  在国际贸易中,诸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类的贸易摩擦,是很难避免的。应对反倾销,也就成为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中国来说,从1979年算起,虽然有26年被外国反倾销的历史,但中国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方面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如,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不了解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法律、程序与实务,反倾销研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缺乏反倾销人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编写了《WTO反倾销丛书》,本书是其中的《美国反倾销法》分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反倾销法律。

  我们知道,美国是世界上反倾销法律最为完备和成熟的国家。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反倾销法是《1916年反倾销法》。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规定,如果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以比外国市场相同产品低得多的价格销售外国产品,可对这些进口商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1916年反倾销法》提供的处罚包括三倍损失赔偿、罚金和监禁。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满足该法的某些要求(特别是该法规定的倾销意图),操作性不强。美国国会开始考虑制定新的反倾销法,于是,有了《1921年反倾销法》。

  从1921年至1979年,《1921年反倾销法》一直是美国财政部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税的法律依据。但《1916年反倾销法》并没有被废除,引起了欧洲共同体和日本的反对,被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裁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与《反倾销协定》不符,要求美国使其《1916年反倾销法》符合美国根据《反倾销协定》承担的义务。

  在美国国会通过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采纳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反倾销守则》。《1979年贸易协定法》第一编废除了《1921年反倾销法》,并在《1930年关税法》中增加了第七编,以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守则》。《1979年贸易协定法》对主要内容和程序做了修改,并将反倾销法的执行职责从财政部移交给美国商务部。此后,美国反倾销法经过了多次修改。

  《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第六编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一编第三分编第二部分对反倾销法进行了修改。《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对反倾销法中的累积和实质损害威胁问题进行了修改。《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反倾销法中增加了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定,修改了关于紧急情况、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的规定。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对反倾销法进行了修改。《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修改了反倾销法中关于损害威胁、实质损害威胁、紧急情况、区域产业、相关当事人和累积的规定。《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还增加了受控生产条款和忽略不计的进口条款,并规定了定期废止复审以确定是否应在5年后废除反倾销税。

  除了《1930年关税法》外,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各自制定了关于反倾销的条例。

  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在《美国法典》中的节次是19 U.S.C.§1673-1673h,§1675-1677n);修改《1930年关税法》的立法历史,包括《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行政行为陈述》,它对《关税法》进行了修改,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美国商务部的条例(19 CFR§351)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条例(19 CFR§201和207)以及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本书收录了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条例。《1930年关税法》采用了通俗名称,以与美国反倾销条例对应,并在每节后注明其在《美国法典》中的节次。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条例,使用2006年4月1日的最新版本。

  需要说明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中,除《1916年反倾销法》被裁定不符合美国根据《反倾销协定》承担的义务外,著名的《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又称《伯德修正案》(《1930年关税法》第754节,即《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5c节),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不符合美国根据《反倾销协定》承担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美国废除该法律。目前,美国已经废除了《伯德修正案》,从2007年10月1日起征收或已经征收的税款,不再分配给美国生产商。美国法律的其他条文,也有多处被裁定违反了美国的国际义务。关于这部分内容,可以参考《美国反倾销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有关部分。

  关于涉及美国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可以参考译者编写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1995-2003,美国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200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2005》、《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2006》和《美国反倾销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等图书。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可以参考译者编写的《WTO<反倾销协定>释义》(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和《WTO反倾销争端案例分析索引:法律与实践指南2006》等图书。关于美国反倾销实务,可以参考译者编写的《美国反倾销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等图书。[page]

  本书附录收录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有关反倾销的内容,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1930年关税法>(通俗名称)节次与<美国法典>节次对照表》,供读者参考。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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