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调整政策
导读:
西藏区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规定,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缩短公积金提取年限、简化公积金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研究,在我区目前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装修(装饰)住房
装修(装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住房实际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同时,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装修(装饰)总价,不超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提取所需资料为:
1.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装修(装饰)合同或协议(自行装修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人工、建材发票或收据)。
(二)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一年还款本息,同时不得超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四)调整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一年内不能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即:公积金贷款可按总房价的80%申请。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快结余资金释放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提应收和预提应付款项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在满足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对结余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要主动与受托商业银行协调沟通,科学合理的确定沉淀资金的存储方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同时,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根据我区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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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16年8月25日
相关: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的主要资料说明
1、购买住房
(1)个人购买住房:经核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均为三年内的)。
(2)团购住房(统一建设住房):组织团购(统一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住房的协议或认购书、首付款发票。
(3)购买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二手房买卖税收缴款书、更名后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新建住房
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新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建住房证明材料。
3、大修住房
大修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者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大修的证明材料、首付款证明。
4、翻建住房
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者翻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翻建住房证明、首付款证明。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填写《提前还贷申请书》、当月银行贷款余额对帐单。
6、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在提取申请中书面承诺)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或借款凭证)、当月银行余额对帐单或预约还款单(所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商业银行贷款帐户或偿还贷款后必须提供还款单)。
7、装修(装饰)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产权证明、装修(装饰)合同或协议(自行装修的,提供工程预算表)、首付款证明。
8、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本人(或配偶)的房产证明(可申请提取一次)。
9、住房租赁提取
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无私有住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受灾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情属医保部门列举的重大疾病范围)。
11、调出区外
调出区外的批复文件、工资转移证明(若在原所在地资金管理中心有贷款,需清偿后办理提取手续)。
12、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3、离、退休
离、退休批复证明。
14、去世
医学死亡证明(或领取抚恤金相关文件)、继承人关系证明、身份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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