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规
导读:
核心内容:广州市法制办对《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规有哪些内容?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规拟允许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存主体】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个人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原则】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四、【单位缴存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及补缴】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经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单位,符合本通告第八条关于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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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取值)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正在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缴存基数的5%,最高均不得超过20%。
七、【特殊规定】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职工个人的部分可以免予缴存,其所在单位仍应当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连续三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10日以上,并将有关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对于经批准同意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核查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好转不再符合上述条件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九、【信息共享】公积金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职工的相关信息。
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质监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工商部门提供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社保缴交单位及其职工人数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
民政部门提供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提供广州统计年鉴中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
质监部门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
税务部门提供单位代扣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人数(包括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离退休职工和外籍人士除外。
十、【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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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诉举报】单位不缴、少缴或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接受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处理意见。
十二、【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应当具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未使用劳动合同范本的,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涉及劳动报酬的集体合同,应当具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十三、【工会监督】工会可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四、【强制执行】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梳理并汇总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的信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公布违法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不缴、少缴或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违法信息,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违法信息纳入单位的诚信档案记录。
十六、【法律责任】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实施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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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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