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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政2014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8:34: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青岛公积金新政是怎么样?青岛申请公积金仍然按照2014年3月10日下发的文件执行。青岛公积金申请人要连续正常缴存十二个月,而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早已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日前,住建部、财...

  核心内容:青岛公积金新政是怎么样?青岛申请公积金仍然按照2014年3月10日下发的文件执行。青岛公积金申请人要连续正常缴存十二个月,而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早已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同时对公积金申贷资格、异地缴存等内容做了调整。而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由于还没有接到上级的政策文件,目前申请公积金仍按照青岛3月10日下发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青岛:需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今年3月10日,青岛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申贷资格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青岛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表示,根据资金运营情况,青岛日后或对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尽管申贷资格依然需要连续缴存12个月,但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早已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根据青岛3月10日起施行的公积金新政,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除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外,也可申请将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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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到异地城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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