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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6 22:40:35 人浏览

导读: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一)受理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五)、(六)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同时符合第(一)、第(五)项支取条件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住房公积金网页。
4、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三、办理程序: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 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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