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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6 18:58:40 人浏览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1999年10月14日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 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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