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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制员工是否属于缴存公积金的对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6 11:43:05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方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已扩大到所有经济形式和组织,其员工均应参加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方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已扩大到所有经济形式和组织,其员工均应参加公积金缴存。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观念的变化,个人就业已呈现多种形式,诚然,仍有大多数人员固守着传统的就业方式----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劳动部门录用的企业员工,即所谓固定工,却淡化了聘用制、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长期以来,在涉及政策性福利待遇上,用人单位厚此薄彼,在员工中带来一些不安定情绪,对企业、单位的发展也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条例》第15条规定,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对于聘用制、合同制员工来讲,我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定2年(含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都应按照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缴存公积金。


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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