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银行“待遇”不同 公积金支取还贷如何选择?
导读:
每年7、8、9三个月,办理省公积金贷款的南京市民都可以支取还贷。但市民张小姐和方小姐因为房贷所在的具体银行不同,所得到的“待遇”竟也各不相同。
市民方小姐和张小姐是省级机关某单位的同事,8月底相约一起在单位开证明去办理公积金支取还贷。方小姐的贷款银行是中国银行,该行先给她开具了一张贷款证明,其中可选择支取还贷后,剩余贷款是“缩短还款年限”还是“减少每月还款金额”,方小姐选择了后者,并且在9月份就可以按减少的月供额还款。
市民张小姐办理贷款是在另一家国有银行。当她在这一家银行的某分理处办贷款证明时,工作人员给出的贷款证明,并不能自由选择“缩短贷款年限”还是“降低月还款额”。当她把同事方小姐的“待遇”告诉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该行只能办理“降低月还款额”,并且还要等到2006年1月1日执行新利率时才能开始。这让张小姐很是窝火:贷款时间越长,所还利息就越多,显然缩短还款年限给顾客省的利息多嘛。银行自作主张为顾客选择了最让银行得益的方式,那岂不成了“霸王条款”?
事后,记者向这家银行的省分行以及具体分理处做了了解。有关负责人称,其实他们办理南京市公积金支取还贷的时候,是两种方式都可以选的,但省公积金的系统有点老化,只能在程序里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这方面他们承认确实比中行“落后”。不过该人士又表示,10月份后该行会使用与省级机关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的新系统,届时还款人就可在两种方式中任意选择了。
记者 孔小平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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