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
导读: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完好的规划和建筑物美观,使业主共同享有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棠晓月汇景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业主公约》。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一章 相关术语定义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指面临长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侧,南临南弹路,北邻滨江路,占地125亩,命名为“海棠晓月汇景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设施及所属区域。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6、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周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义务对经由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物业和毗邻建筑的维修维护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业主自治机构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管理区域内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时,其投票权计算方式为:住宅物业每户计为一票,非住宅物业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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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有本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由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本公约规定抵触的除外。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八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3、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拟定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审议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预算;
6、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7、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8、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9、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10、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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