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物业管理 > 其他物业管理法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建物[2006]666号)--第三、四条已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建物[2006]666号)--第三、四条已废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16:57:53 人浏览

导读:

本文第三、四条已经被《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废止:http://www.wyfwgw.com/laws/7900.html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

本文第三、四条已经被《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废止:http://www.wyfwgw.com/laws/7900.html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

二、物业管理企业2003年12月1日以后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该合同面积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顾问项目和单项服务项目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三、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其所管项目中应有一个(含)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含)以上获得“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其所管项目中应有一个(含)以上获得“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良好行为记录达到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应持有建设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应持有北京市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提交其在管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所列的13项违规行为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企业持有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满仍未取得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应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七、明确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程序:
  1、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企业注册地区(县)建委、房管局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受理;
  2、企业注册地区(县)建委、房管局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市建委公章后,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发放资质证书。
  3、注册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