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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5 23:22:44 人浏览

导读: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我省工业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市场价格核实出让金: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拔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2.因实施城市规划, 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3.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不改变用途,经审查准予续期,可申请续期使用的。
4.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二、认真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地要加强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发展改革、商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以及安徽土地矿产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工业用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对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和安徽土地矿产市场网上公示,防止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

四、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五、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工业用地地类、产业类型、面积、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预申请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地出让起始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要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或《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核准意见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因特殊情况,用地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4.用地者在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开工竣工期限、投资强度、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用地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政府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将土地受让人、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如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开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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