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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剥夺了被征地人的权利,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私有财产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5 04:58:43 人浏览

导读:

城市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没有征地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征地拆迁是一种大规模

城市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没有征地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征地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但恰恰是国家的法规和地方法规,给予各地随意和任意拆迁公民房屋住宅以便利。通常的情形是,一个开发商如果看中了某块地皮,只要和政府一说,政府马上借口统一规划建设或者建立开发区,而要求这块地皮上的原有居民搬迁,并且还不给予足额的补偿。如果居民因为不到位或者不愿意拆迁,政府就可以根据上述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视公民房屋住宅这一宪法性权利,导致了各地大量"依法"侵犯公民住宅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现象,极端的时候,就导致了自焚现象的发生。
很多地方征地不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和地方制度并予以强制执行,作风粗暴。很多地方依据自己制定的对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压低补偿数额,很多框架结构的楼房也只有300-500元的补偿,被征地人的实际损失巨大。更有甚者,地方政府竟然动用所有政府部门“全方位”介入征地拆迁,有一个地方,为了顺利完成征地拆迁,竟然威逼被征地人,如果不马上签字,明天税务局就去查账;地方金融机构就不再予以贷款(重庆为例)。现在很多地方发生的众多拆迁中的自焚事件、被征地拆迁人杀死征地拆迁官员的事件都是由于工作作风粗暴造成的(连云港父子、唐福珍、杨义案件)。套用斯密的一句名言,“用得最少的强制才是最好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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