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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伪造土地证套取183万被判12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22:25:12 人浏览

导读:

3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贷款案件,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万元。高某某系某某市农民,其父高某在土地使用人为耿某的土地上盖有一栋四层的沿街楼,经营铆焊厂,该房产及铆焊厂均属于高某所有。2002年,高某某采

 3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贷款案件,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万元。

  高某某系某某市农民,其父高某在土地使用人为耿某的土地上盖有一栋四层的沿街楼,经营铆焊厂,该房产及铆焊厂均属于高某所有。2002年,高某某采用伪造印章等手段,伪造了使用人为高某某的土地使用证,然后持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到当地房管局将其父高某所有的四层楼房办理为高某某所有的房产证。以此房产证作抵押担保,高某某多次到当地工商银行,以自己及其妻子、亲戚购房为名,先后向银行办理四次贷款手续,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10份,合同总金额 183.6万元,由高某某及其妻子实际支取87.5万多元,截止案发时,所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

  2005年7月13日,当地房管局以高某某使用假土地使用证骗取房产证向警方报案,高某某被抓获归案。据被告人高某某之父高某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个人没钱,只是在其父的铆焊厂里打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高某某“有两笔贷款至今未到期,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的辩护观点,由于他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此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其骗取款项应认定为贷款诈骗数额,故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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