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在当今城市化进程中,因城市建设、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等而需要将城市老旧的建筑物给拆迁掉,这种情形就涉及到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由国家采取一定的行为使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并收回土地的行为。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辑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依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自然就可以按照土地性质对土地开发使用,但是政府将土地出让之后,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而这也是受让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其中收回了土地使用权之后,也要根据情况对受让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并不是收回土地就直接是无偿收回的。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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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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