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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7:40:16 人浏览

导读:

一、办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拆[2007]373号)二、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拆[2007]373号)

  二、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资金证明;

  4、企业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5、拆迁专职工作人员市内六区不少于10人,其他区县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1人。

  (二)受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件资料不齐的说明理由并当场退回。

  (三)审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受理,需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5日内由区县拆迁办将证件资料报市拆迁办。对不符合条件的,3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市拆迁办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办事时限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作。

  联系方式:

  单位全称: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0542

  传真:23110542

  窗口级别:市级

  许可大厅窗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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