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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约定只提供土地或资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6 05:25:2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合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各合同纠纷的处理分别适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上述性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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