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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 恩爱夫妻争房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9:58:21 人浏览

导读:

妻把房卖夫把妻告●婚内房产纠纷近期多发,只缘房价一路高涨●当事人想摆脱贱卖反悔所产生的尴尬后果●法官经缜密分析推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唐某(化名)与钟某(化名)是一对夫妻。前不久,夫妻二人对簿公堂,唐某作为原告以妻子未经他同意将房子卖掉,把妻子

  妻把房卖 夫把妻告

  ●婚内房产纠纷近期多发,只缘房价一路高涨

  ●当事人想摆脱“贱卖反悔”所产生的“尴尬”后果

  ●法官经缜密分析推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唐某(化名)与钟某(化名)是一对夫妻。前不久,夫妻二人对簿公堂,唐某作为原告以妻子未经他同意将房子卖掉,把妻子钟某告上法庭。经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王文英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分析推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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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爱夫妻

  为房产“闹”上法庭

  2007年8月4日,唐某与钟某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被告钟某一人名下。2010年11月16日,被告钟某与第三人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以人民币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2010年11月19日,谢某依合同办理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及贷款手续,并将赎楼款打入被告的账户。但被告尚未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谢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一对恩爱夫妻出现在法庭上,让不少人感到惊讶。

  法庭调查

  卖房时夫妻俩均在场

  原告唐某称妻子钟某卖房时没有经过他的同意,钟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法庭调查显示,买房人谢某与钟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唐某也在现场。谢某提供的证据唐某并无异议。法官鉴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至今仍存续,且被告对于同一事实给出了自相矛盾的答案,原告称被告出售涉案房产时未经其同意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在审理时称,即使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前提成立,由于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仅有被告一人,并不包括其他共有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无论是作为购房人的第三人还是案外的其他人,均有理由信赖被告具有对涉案房产的完全处分权,被告处分该房产在法律上无须经过其他人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房产现登记于被告名下,但第三人谢某已经依合同履行完所有义务,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若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将会损害第三人谢某的权益,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page]

  该案具有

  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法院认为,该案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法律人士认为,类似这种夫妻反目对簿公堂的案件近期内发生较多,夫妻一方以这种形式进行维权多数是想摆脱房子“贱卖反悔”所产生的“尴尬”后果。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夫妻一方将房产出售给购房人后,夫妻双方常因房价巨幅上涨、交易条件不够理想而反悔,于是以交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上,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买受人有理由信赖记载于产权证的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除了通过产权证的记载对房屋共有情况进行审查外,没有必要、没有义务也没有办法对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进行调查核实。买受人只要对房产证进行了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就应认为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就没有过错。因而,法律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便捷及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对方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其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鉴于此,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分析推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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