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的房产也要分给前夫一半吗
导读:
沈小姐去年和曾先生结婚,今年,因双方性格不合,两人准备协议离婚。沈小姐婚前买的房子,曾先生有权分一杯羹吗?
个案陈述
“自己名下的物业当然归自己”
对于这套房屋,沈小姐认为,房子是婚前买的,房产登记用的也是自己的名字,所以曾先生当然就没有分一部分的权利。可曾先生认为,这套房子虽然是沈小姐在结婚前就买的,但自己也有出钱,加上双方并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房子只是属于沈小姐的,所以自己当然有分一部分的权利。
是非对错
“前夫没有效证明,房子属沈小姐所有”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沈小姐名下房产的登记日期明显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日期之前,按照现行的《婚姻法》规定,这套房屋属于沈小姐的婚前财产。曾先生表示自己在买这一套房子的时候曾经出钱,但是,法律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曾先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出资,故房屋判归沈小姐所有。
涉及法规
“《婚姻法》保护婚前财产”
广东华安律师事务所的陈敏律师介绍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主要是根据2001年后修正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此外,陈敏律师介绍说,婚姻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陈敏律师提醒说,像曾先生这样的情况,如果在婚前曾出资购买对方名下的物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要么就做好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自己对房屋的部分产权;要么就在房产登记上加自己的名字;又或者需要保留自己曾经出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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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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