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大战”中 女方能获得多少房屋产权
导读:
丈夫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按揭购买了婚房,并与父母共有这套房的产权。妻子婚前婚后都参与了还贷,要求成为房产共有人,但在公公婆婆的极力反对下,丈夫迟迟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妻子的名字。为此,双方闹起了离婚。作为妻子的郭女士昨日致电本报,诉说了她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一些困惑。
“我工作刚刚稳定下来,现在又陷入了‘离婚大战’,现在非常烦恼!”昨日,郭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
2007年5月,郭女士当时的男友刘先生看中了工业路博美诗邦小区一套107平方米、售价100多万的二手房,打算贷款购买。买房时,刘先生的个人存款只有3万余元,于是他父母卖掉了老家的一套房产,获得27万余元,才凑足了30万余元的首付款。购房后,他们需每月偿还4700余元房贷,由刘先生和郭女士各负担一半。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刘先生考虑到婚后其父母要搬到这套房共同居住并落户,就委托中介将房子的产权证办为他和父母三人共有。郭女士每月偿还一半房贷。
2008年初,两人结婚。目前两人正在“离婚大战”中,“我该怎么办呢?离婚后能分得这套房子的一部分产权吗?能要回我婚前婚后参与偿还的所有贷款吗?”郭女士问道。
昨日,记者就郭女士的疑问咨询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律师。王律师认为,就上述情况,这套房子属于郭女士丈夫的婚前财产,且与其父母共有,郭女士无权分得这套房子的产权;而且她若无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婚前参与了还贷,也无法要回婚前支付的这笔房贷还款。但郭女士可以取得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偿还房贷总额的50%。
王律师提醒,像郭女士这样的情况,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最好要保留其每次还款的证据,此如从本人工资存折中进行转帐的凭证或到银行交纳还款的书面凭据等。这样,就不致今后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要替对方交纳的月供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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