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丰台区土地局关于马家堡地区拆迁估价报告的批复
导读:
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1993年12月30日关于拆迁户在房改中是否执行房改租金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文件第一条“合理调整现有住房的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及第四条:“各城镇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都应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精神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1958年后到1977年前因国家基本建设和建设外交使馆的农民拆迁户租用的直管公房,不应再保留原执行的各种租金优惠,一律执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请贯彻执行。 丰台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马家堡地区拆迁估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现行的拆迁房屋重置价,是1992年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1992)第17号文件批准,“同意把现行重置价格标准适当提高,即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现行标准为:城郊房屋估价按照1974年市房地字203号规定评估办法为基数,1982年上调40%,1986年在1982年基础上上调2—5倍(丰台区具体执行4.5倍),92年在86年基础上普遍上调20%。目前,此房屋估价办法仍然适用。
2.京政办发(1992)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可在原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再上调20%,即从1986年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212.1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54.52元,估价方法不变”。该价格为1992年全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最高平均价,并非全市各类新旧房屋的平均现值,实际执行仍按上述第1条办法办理。
3.经我局审查,马家堡地区拆迁作价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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