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失效]
导读: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5月12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按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步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和公建房屋的在杭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按本规定办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成片建设”。
第三条 城市房屋建设,须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除市房管部门建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房,以及私人建房外,原则上应委托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由市开发公司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定成片联合建设开发。
第四条 住宅建设开发、按旧城和新区建房面积五五开的比例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任务”。建造用以出售的住宅,亦按这一原则安排用地,并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确定旧城和新区住宅的基价。
第五条 大中型公建项目,可委托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只委托市开发公司开发公用基地,按规定承担开发费用、材料、亦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单位自行建设开发,按规定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任务。
第六条 与旧城、新区开发小区有关或衔接的属于城市区域性的市政道路、桥梁、水电、煤气管线等设施,均由有关主管部门投资或受益单位集资,安排先期或同步建成。
第七条 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或开发公建基地,应按《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的统一标准,交付资金、材料。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由单位成片建设开发住宅和公建房屋,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与市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和材料。
个别单位利用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共建筑,亦须按规定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和材料。
第九条 市开发公司的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指导城市房屋统一建设开发的实施工作;
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开发任务;
3、接受单位的委托,进行房屋或建设基地的统一开发;
4、开发区内小区级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5、逐步开展售房业务。
第十条 各区应建立区房屋建设开发分公司,其业务归市开发公司领导,由市开发公司统一安排建设开发任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和建筑管理等项事宜,按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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