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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进区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6 22:24:59 人浏览

导读: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西工业带重点产业区)鼓励进区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进区企业的快速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第二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西工业带重点产业区)鼓励进区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进区企业的快速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减免所得税款的60%。

  第六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对进入开发区的各类企业,按属地原则如期缴纳税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在1-3个会计年度内按相应的标准拨付“企业发展资金”。同时开发区将在“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及其保护”、“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和扶持:

  1、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企业投产达标后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

  3、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4、易地搬迁改造项目;

  5、特殊行业、产业项目;

  6、对开发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品牌企业项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用货币资金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退还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一条 上述优惠政策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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