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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9 22:32:47 人浏览

导读:

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实际进场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不能依据施工许可证所载日期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

  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实际进场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不能依据施工许可证所载日期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

  案例一

  【基本案情】

  东顺公司主张开工日期为2004年8月1日,即建筑集团实际进场施工之日。建筑集团主张其虽然在2004年8月1日进场,但因不符合全面施工条件,而无法全面施工,故开工时间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的2004年12月6日为准。

  【裁判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2004年7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合同工期进行了约定:开工日期2004年8月1日。而从建筑集团于2004年8月24日向东顺公司发出的《关于计划延误事宜通知的复函》、2004年11月25日向东顺公司发出《关于确认第二期工程进度款的函》、2005年8月4日向东顺公司发出《关于提前支付合同款的说明》内容看,建筑集团均认可并实际已于2004年8月1日组织各有关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2004年11月时,案涉工程已建到第五层,建筑集团向东顺公司确认收取第二期进度款为200万元。案涉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时间虽然是2004年12月6日,但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集团早已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未影响建筑集团的开工建设,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8月1日,符合本案履约实际,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62号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裁判结果】

  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15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方升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隆豪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的上诉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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