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索赔
导读:
案例: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承包建造一高层建筑。其中双方约定固定总价为人民币6千万元,工程延误的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一。
之后,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业主作为发包方尚有1千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乙方施工单位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1250万元。但其中乙方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开工当日发生塌方事件,后加上诸多事件,工程总共延误了800多天才竣工。
乙方起诉之后,甲方马上反诉,要求乙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8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始终未能提供当时工期顺延抗辩的签证或函件;且也未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最后,法院判令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利息不予支持,因为乙方违约在先;同时,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万元。
■律师观点: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轻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时签证及保存相关证据。
上述案例乙方承包方曾咨询过律师,但该案律师没有掌握应有的证据而贸然起诉,结果出现上述情况。因此,在纠纷处理中,起诉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该综观全局做判断。专业的法律人士更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以更客观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供建筑公司管理者参考。
2、建筑工程纠纷发生时,应学会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利益,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发生时,竟然丝毫无使用签证制度的意识;导致纠纷发生时,无证据来支撑自己。
乙方承包方事前既未采取签证管理等控制措施,也未在诉讼阶段中完善好相关证据,最后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巨额违约金的责任。
3、纠纷处理方法的多样化。除了上述案例所表现出来的诉讼方式以外,其实,纠纷处理的方法还有:口头、书面、律师函、诉前调解等四种。这五种处理方式不一定是渐进式的,而是在处理过程中交互使用,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每一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口头方式最为便利,使用得最频繁,但在证据效力上却最薄弱,一般不推荐使用。
书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过程中,应该及时签证,或使用索赔文件或其他书面函件以保存证据,书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诉讼过程中也较能形成证据链。尤其要注意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件的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保存好电子邮件、传真接收、发送文件时的证据。
律师函,通常不推荐使用,除非纠纷已经走到非诉讼不可解决时才采用。
纠纷处理方法最佳选择是诉前和解方式。诉前和解方式一般在下述情况下使用是最佳的。例如因证据不利于本方或有瑕疵可能导致败诉的;虽有道义上的理由但诉求难以得到支持的,如标书固定总价是现造价增加10%且无签证的;虽然证据充分但判决后难以或无法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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