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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隐蔽工程检查法律实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12:07:06 人浏览

导读: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操作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往往有一些需要隐蔽的工程,如某些地下管道的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实务操作

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往往有一些需要隐蔽的工程,如某些地下管道的铺设、安装等。对于这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通常应当在工程隐蔽之前进行,如果在工程隐蔽之后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则需要重新开挖,揭去覆盖物,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关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应当注意以下规则:(1)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检查,既是发包人的权利,又是发包人的义务。在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下,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因此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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