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建设工程 > 合同履约管理 > 建筑事故的民事责任

建筑事故的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11:44:41 人浏览

导读:

建筑事故的民事责任案情介绍:玉河农场建筑工程队与工商支行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农场为工商支行建设一幢面积为26607平方米的住宅楼。2001年8月10日开工,2003年7月1竣工,合同还规定,工程总造价为942万元,一次包死。同时合同还

建筑事故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玉河农场建筑工程队与工商支行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农场为工商支行建设一幢面积为26607平方米的住宅楼。2001年8月10日开工,2003年7月1竣工,合同还规定,工程总造价为942万元,一次包死。同时合同还对双方各自的责任、付款与结算办法及奖罚做出了规定。

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农场建筑工程队施工措施不力,技术水平、组织管理水平低及工商支行未能及时提供图纸,工程没有按期完工。双方于2002年6月27日在市公证部门主持下就该工程达成协议,继续执行原合同,并将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2004年11月15日。

农场建筑工程队加班加点,按期完工,并向工商支行发出了竣工通知书。工商支行请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商支行接收了该住宅楼,并与农场建筑工程队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了工程决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但是工商运行单位职工搬入住宅楼的半年后,工程基础出现沉降现象,底层住户家中地板出现较大裂缝。

工商支行认为这是由于农场建筑工程队施工水平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遂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场建筑工程队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返工或修理,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工商支行住宅楼建设工程基础出现沉降现象,是由于向提供施工图纸的该市设计院设计不当所致。基于这些情况,工商支行遂要求将该市设计院列为第三人,由设计院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准备的地质资料任务;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是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守的技术资料和依据。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存在问题,那么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就没有保障。在本案中,由于工程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过错,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没有为工程施工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依据,直接导致工商支行住宅楼基础出现沉降,给工商支付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和住宅楼倒塌等重大建筑事故,他们的违约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工商支行有权要求设计院完善施工图设计,解决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有权要求设计院赔偿因住宅楼工程出现沉降现象给工商支行及其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我们在建筑行业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否则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