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导读:
房屋的类型有很多种,很多符合条件的朋友可能会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低一些,但是基本设施其实并不差,那么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
(1)购买其他住房
取得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2)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确定方法同上。
2、购买满五年需要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此外,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1、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核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1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转让日期。
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
1、在购买之前,应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慎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2、交易时夫妻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在进行私房过户时,买方要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卖方要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和共有人保持证。
3、纠纷产生后,双方可以就纠纷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等相关法律知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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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8-04-14关键字:【阅读全文】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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