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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2:02:48 人浏览

导读: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是很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纠纷的,不管是哪种纠纷问题,我们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往往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解决此类问题,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是很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纠纷的,不管是哪种纠纷问题,我们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往往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解决此类问题,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 

  二、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

  工程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纠纷中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

  三、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

  工程纠纷可以找的部门:工程纠纷应找劳动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各方因工程引起的纠纷,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工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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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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