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
导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49号),现将2005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2)及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数
2005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3217人;单科成绩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5734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4337人,《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126人,《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1430人。
2005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7286人;单科成绩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3858人,《房地产经纪概论》3483人,《房地产经纪实务》2167人,《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1065人。
考试成绩数据和单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后续工作
1、各地考生可以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和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http://www.agents.org.cn)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省级考试办公室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生的考试成绩。
2、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考试办公室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正确。各地请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将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邮政编码:100037)。
三、注册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的规定,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表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下载),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核准。 [page]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表从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下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初审合格后,送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注册登记,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附件:1、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4、注册初审机构统一报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4
注册初审机构统一报送的材料
1、每个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
2、每个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其中一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
3、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应当提交拟申请注册机构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档案证明复印件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如果是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初始注册的,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5、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随注册申请表一并上报。
数据库的格式:采用Dbase或Excel。
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的内容:姓名、国籍、所在省、所在市、性别、民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联系电话(手机)、E-mail、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工作累计年限、其他执业资格、在申请执业单位担任的职务、取得执业资格年份、执业资格证书编号、考试用档案号、人事档案存放单位、申请注册类型、,现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申请执业机构名称、资质等级、执业单位法人代码、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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