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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纠纷归法院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0 00:04:59 人浏览

导读:

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而发生纠纷的,今后将不再通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将由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昨日召开的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提出修订内容。面积纠纷不用找房产局了原《条
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而发生纠纷的,今后将不再通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将由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昨日召开的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提出修订内容。



  面积纠纷不用找房产局了



  原《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可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使用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纠纷,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当由政府部门处理,应该由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纠纷处理上也将采用新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窗改门”拟提升十倍罚金



  原《条例》规定,禁止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沈阳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副主任委员陈苏玉表示,“窗改门”危害房屋安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原处罚额度太小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建议提高处罚金额,拟处于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擅自拆改房屋给排水、供暖等设施和设备,拆除烟道、通风道,破坏厨房、厕浴间防水层,不穿防火阻燃套管直埋电线,擅自借助房屋墙体、屋顶搭建房屋、门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产抵押视情况将交不同材料



  原《条例》规定,房产抵押,当事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包括:抵押申请书;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评估报告;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抵押手续。



  据介绍,根据《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条例》将区分以房屋设定抵押、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等情况提交不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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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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