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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买卖契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8 02:48:18 人浏览

导读:

契约编号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监制卖方:(共有人:)买方:(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一
契约编号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卖方:          (共有人:     )
  买方:          (共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卖方将座落在      区      街     号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建筑物    (已于    年    月   日签订草约)出售给买方,并将与出售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买方已对上述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买。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含附属建筑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三、房产买卖成交后,在房产交易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四、卖方保证上述房地产合法,权属清楚。双方签约后,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五、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契约自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毁约。
  
  七、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   承担。
  
  八、本契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房产交易主管机关存档贰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卖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买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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