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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是否有殊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6 09:03:22 人浏览

导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业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业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1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2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3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3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以上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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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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