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再婚期间病亡留23万房产 老母起诉儿媳腾房
导读:
渤海早报 男子2004年再婚时带着儿子小齐,妻子文娟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女小娇,四人一起共同生活。男子患病去世后,男子母亲周大娘将文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遗产变现的份额。日前,河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小娇作为非婚生子女,与文娟、周大娘和小齐均属于合法继承人,四人共同继承遗产。
原告周大娘诉称,其子陈凡宇1998年与小齐生母离异,后购买河北区民权门附近房屋一套。2004年3月,被告文娟和陈凡宇再婚,再婚时,文娟有一与前夫所生之女小娇。后陈凡宇因病死亡,留下上述房产、存款6000元,以及其所在单位尚未报销医药费2300元。此外,其所在单位给付其子原告陈凡宇一次性供养救济费1.1万元。现上述房屋由被告居住,上述款项均在被告掌管下,原告周大娘、小齐另居他处。被告在陈凡宇死亡后为小齐交纳了2007~2009年学杂费8800元。因周大娘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和腾房事宜未果,故诉请依法继承陈凡宇的房屋遗产变现份额和存款6000元。
审理中,当事人委托鉴定评估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估价,评估价值为23万元。
河北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陈凡宇个人再婚前财产,不属于被告共同所有。原告周大娘、小齐和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共同继承权。小娇生父死亡,在生母即被告与被继承人再婚时尚未成年,仍然在学,受被告监护,故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的继承权。被继承人陈凡宇所在单位给付其子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款项明确,应在减除被告为其交纳的学杂费部分后,其余部分归小齐所有。被继承人陈凡宇存款和所在单位未报销医药费均应视为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按照房屋价格评估结论计算,作价进行分割。
综上,判决被继承人陈凡宇遗有的坐落河北区民权门附近房屋一套归被告文娟继承所有,过户费用由其自行负担;被告文娟给付周大娘房屋份额继承款5.5万元、存款2000元,给付小齐房屋份额继承款6.5万元、存款2500元、一次性供养救济费2200元,给付小娇房屋份额继承款5.5万元、存款1500元;尚未报销医药费2300元,归小娇与被告文娟共同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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