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落空致房子没成交买卖双方无责
导读:
申请房贷时突遇国家政策调整,周先生不但二手房没买成,还被卖家雷女士以违约为由扣下已付的定金。自觉委屈的周先生为此诉诸法律讨说法。1月下旬,鼓楼区法院判令雷女士退还周先生夫妇购房定金及已付的购房款共13万元。
挑中房子签约准备购买
周先生夫妇被所在公司从外地调往福州工作,急于买房安身。他们几经寻找,挑中了雷女士位于福州市区的一套商品房。2007年9月5日,周先生夫妇、雷女士和房产中介一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
合同中约定:雷女士将自己的房子以1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先生夫妇,周先生夫妇支付给卖方购房定金10万元,经纪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和房产成交后的代理服务。
同日,买卖双方与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担保公司就上述房屋买卖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托管和房产解押转按揭、交易全程担保等服务,买方应在2007年10月8日前将交易资金的首付款41万元存入该担保公司在仓山甲银行的账户。
两份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即将10万元定金交给雷女士,雷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担保公司保管。
2007年9月17日,买卖双方及担保公司共同到甲银行签署了贷款相关文件。
同月20日,周先生根据雷女士的要求,另向其预付购房款3万元。29日,他将41万元购房款存入合同指定的担保公司账户内。
信贷政策调整买房受阻
同月30日,周先生接到担保公司快件通知称,甲银行因信贷政策调整,停止放贷,要求买卖双方协商变更办理转按揭手续。
2007年10月15日,担保公司将周先生的首付款41万元退还给他。
10月22日,甲银行通知担保公司,房贷按揭手续可重新开始办理了。周先生为此又存了一笔钱到该银行,作为批贷首付款。此后,甲银行通知担保公司及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解押贷款相关手续,但雷女士却未到场。担保公司随即向买卖双方发函,要求买卖双方于2007年11月10日到银行办理签约手续,但雷女士却不同意。
房子没买成定金难收回
雷女士提出,自己急需用钱才出售房产。而周先生夫妇故意拖着不办相关手续,擅自将41万元首付款从指定账户中取出,给她造成了损失。因此,她没收对方10万元的定金合理合法。
周先生夫妇也急了。他们认为,雷女士完全是无理取闹,存心要占他们的便宜。房贷不成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与他们无关。后期之所以雷女士不肯配合申请房贷,是因为她要单方提高房价,有意造成双方无法成交的局面。因此,雷女士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房产中介和担保公司也都认可周先生夫妇的说法。
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责任
受理此案的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在交易初期已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后因房贷政策出现调整,导致交易无法按预期顺利进行。周先生夫妇取出购房首付款系根据本案第三人担保公司的通知,并非恶意行为,而周先生夫妇及担保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均已通知雷女士。现双方均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予以照准。
法院同时认为,因为买卖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未履行的过错责任在于对方,买方现诉请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雷女士应限期返还周先生夫妇购房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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