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族同名兄弟房产继承究竟归谁 法官巧断疑案
导读:
浙江在线08月01日讯 浙江省宁波市两位姓徐的同族兄弟,因曾经同名同姓的缘故,近日为房产继承引发了一起兄弟对簿公堂的讼诉。
同族兄弟起了同一个姓名
据此起官司的被告徐天骥说,1946年,也就是他出生的那一年,父亲在宁波江东后田垟买了一处700平方米的宅院,其产权共有人写了他们兄弟3人的名字。
徐天骥说,我小时候叫“徐天麟”,后来父亲了解到其堂兄弟的一个儿子也叫“徐天麟”,为了避免同族兄弟重名,就另起了一个现在的名字。解放后在公安部门进行户籍登记时,也一直使用徐天骥的名字。
到了1958年,徐天骥的父亲申请私房改造,老房子大部分收为国有,只剩下自己居住的100多平方米房间,由于没有去公安部门改名备案,所以老房子共有人之一“徐天麟”还是保留下来。徐天麟说,因为那时自己家庭成份不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50年后起争议
2001年间,徐天骥居住的后田垟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他的两个兄弟以公证的形式将自己拥有的产权分额赠予徐天骥。不久,徐天骥办理了房屋拆迁手续,获得了20余万元的补偿额。
比徐天骥年长9岁的徐天麟,解放后一直随母亲在杭州居住。他说,母亲告诉我,我们老家在宁波,宁波江东后田垟有我的一处房子,写着我的名字。2006年初,徐天麟获悉后田垟房子已被拆迁,自己分文未得,一怒之下将当地房屋拆迁部门告上了法庭,后因故撤诉。
前不久,徐天麟转而起诉徐天骥,要求其返还房屋拆迁额的三分之一8万余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损失5万元。徐天麟说,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曾使用过“徐天麟”这个名字。而根据母亲生前的嘱托,徐天麟推断,此处房屋应是本人父亲与徐天骥父亲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两人的父亲是堂兄弟,且当时往来比较密切”。
法官用证据链巧断疑案
徐天麟的起诉状有理有据,且本人姓名与房契相吻,白纸黑字,赫然在目,情势对徐天骥似乎很不利。然而审理此案的宁波海曙法院,经审理后却当庭审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要证明房契中的此“徐天麟”并非原告“徐天麟”,关键在于证据。根据1958年私房改造登记资料载明的内容,后田垟房产的3个共有权人,与申请私房改造的徐天骥父亲系父子关系,3个共有权人之间是兄弟关系,加上徐天骥两个兄弟赠予房产的公证书,以及如今仍然在世的徐天骥出生时的保姆何某证明,徐天骥小时候确实用过“徐天麟”这个名字。法官说,这一系列材料和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徐天骥曾用名“徐天麟”,就是该房屋共有权之一的“徐天麟”。
主审法官表示,原告徐天麟提出的诉讼理由只是推测,而推测若无事实为依据是难以成立的,所以,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悉,对此判决,双方均无异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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