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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安置房买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8 00:32:18 人浏览

导读:

正文:在江苏省境内,现在,有一些事情你完全可以违章、违规操作了,不必担心、不必受怕了!农民的别墅好吧?农民的拆迁安置小区漂亮吧?空气新鲜吧?现在你完全可以去放心大胆的买了,然后,无忧无虑地体验田园风光了!有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们制

正文: 在江苏省境内,现在,有一些事情你完全可以违章、违规操作了,不必担心、不必受怕了!
农民的别墅好吧?农民的拆迁安置小区漂亮吧?空气新鲜吧?现在你完全可以去放心大胆的买了,然后,无忧无虑地体验田园风光了!
有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们制定的“法律”作后盾,购买了这些房屋后,住在里边的感觉,因你一无农民的劳作之苦,二无农民为支付多套房款而生的忧愁,会倍感惬意。
所有这些,你应当感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法官们。当然,如果不是他们为了自己能够去到古都南京秀美的城郊去购买价美物廉的农家别墅的话。
感谢他们劳心伤神地制定出了这么一个同意你违规、违规章的重要“法律”!
可喜、可贺啊!
且听述说缘起。
公元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决定,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该“法律”的第一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该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9月26日以苏高法审委[2005]16号文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所属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及省高院各部门参照执行。
虽是“参照执行”,但上级部门的意思,下级部门的执行法官们是太清楚不过的了,这一点可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执行的效果要好多了。俗话说,天高皇帝远吗!
你现在要赶快去中介公司,要求给你介绍一套风景别致农民别墅或环境优美的农民拆迁安置房,噢,可能还不行,中介公司现在可能还会一口回绝你的,他们还在认为这些房屋目前不能进行交易哪,那么,你就自己支去找吧,反正这样的房源多的是,自己去找还能节省一笔中介费。
要是在无锡,如果你现在还不够宽裕,但以后又想到“世外桃源”去体验田园风光的话,那么可去滨湖区胡埭镇的农民安置小区看看,在那儿买上几十个平方的农民拆迁安置房,以后每个周末带着老婆、孩子去度假吧。那儿离马山近,有灵山大佛,佛大山灵啊!有了他老人家的护佑,你一定会马到成功的。
如果你已是中产阶级了,还可以再进一步,带着风水先生,到马山的太湖边上寻找一处风水绝好的地方,先买下农民的旧房,然后,只需花上个十万八万的就可以把它从头到尾地翻建成一栋符合你的意愿和审美观点的新别墅。你完全不需要花费至少300万元的价格去购买现正热销的、有可能是你的邻居的太湖檀溪湾别墅。那省下的钞票,你完全可以供养N个小秘,从而体验比大老板还要逍遥的人生境界。
——那么,有朋友们要问了,这有保证吗?
——有,很有保证!
你看,对农民安置房的买卖,从中国的法律规定上是没有限制性规定的,你根本找不出那个法律作这样或类似、等同于这样意思的规定:农民安置房屋不准买卖。
以前之所以农村的房屋不能买卖,是因为法官们所谓的法律理论上的“地随房走”原理,什么叫“地随房走”?最通俗地说,也就是房子变了主人,那么房子所占用的地也应当跟着变了主人。但农民安置房是享受了政策优惠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限制转移的.
就这样,几十年过来了,不知是幸运还是悲哀。但是,习惯是形成了,农民的安置房屋不能买卖已“深入民心”了。

在江苏境内的诉讼环境下,大家完全可以不去顾及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了更没问题,不行,就去起诉吧,江苏省高院审委会的法官们会为你做主,因为他们自己已制定好了“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该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规定,他们是有“法”可依的!
该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相信不久将成为一个又一个伟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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