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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操盘二手房有3种猫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0 02:22:47 人浏览

导读:

个人现金收房利用“一次性付全房款”的噱头吸引消费者上钩,然后压低收购价收入房屋,再转手以高价卖给其他购房者。过去他们是打着中介的名义收房,由于不少业主加强了防范,现在便出现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即伪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再与业主一同
个人现金收房
利用“一次性付全房款”的噱头吸引消费者上钩,然后压低收购价收入房屋,再转手以高价卖给其他购房者。过去他们是打着中介的名义收房,由于不少业主加强了防范,现在便出现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即伪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再与业主一同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一旦中介无法快速将压在手里的房子变现,就会采用出租或抵押等形式。不论是抵押还是出租,所用的全都是业主的名义,如果该房屋出现无法还贷的情况或是非法出租出现纠纷,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首先会找业主本人而不是找中介了解情况。更为可怕的是,有的黑中介拿业主的房产证恶意行骗,然后卷款潜逃。

  [专家提示]对于不太急于用钱的业主,最好不要选择“现金收购”的卖房方式。交易时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房管局过完户才算交易完成。仅仅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

  代理合同搞鬼

不法中介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协议》时,故意隐蔽设置霸王条款。业主陈先生曾与一家中介签订过这样的代理协议:协议只言明这家公司代理出售陈先生的房产,但并未限定代理出售的时间限制。几个月过去后,该公司称有客户想买陈先生的房,而这时候陈先生已不想再出售了。于是中介拿出当初签订的代理协议,称陈先生如不出售其房屋,就需向中介公司赔付违约金,即购房客户所付订金4万元整。

  [专家提示]正规中介的《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务分别做出规定。如:中介委托出售房屋的时限,中介超时出售的违约责任等;同时也会规定委托期内业主的义务、业主的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有偿收集房源

时下不少中介打出有偿收集房源的旗号,明里控制房源,暗里吃取差价。有偿收集房源其实是一种独家代理形式,登记时要求房主不能再到其他地方登记出售,这时房主因为拿了钱往往会欣然同意,殊不知答应独家代理后,中介会要求把产权证、房主身份证、房子钥匙等放在店里以便出售,然后便进入自我操控阶段,联系客户看房、谈价均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专家提示]不要失去对房子的主动权,房价一定要与买方见面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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