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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伪造签字,我构成善意取得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23:22:32 人浏览

导读:

二手房卖方伪造签字,我构成善意取得吗问:四年前我以市场价从张某处买房一套,张某持有房主陶某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买卖合同订立后,我将房款交于张某,张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到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前段时间我接到了法院传票与行政起诉书副本,陶某请求法院撤销

二手房卖方伪造签字,我构成善意取得吗
问:四年前我以市场价从张某处买房一套,张某持有房主陶某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买卖合同订立后,我将房款交于张某,张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到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前段时间我接到了法院传票与行政起诉书副本,陶某请求法院撤销建委为我颁发的房产证,我是案件第三人。诉状上写明,是他人冒充陶某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手续,公证处现已撤销了该公证书,假陶某也已经被刑事拘留。问我如何参与行政诉讼?能保住房子吗?
答:陶某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原件还是伪造的,签署委托书与办理公证是否真陶某所为,真假陶某与张某是什么关系,假陶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这些事实都需要刑事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查明这些事实才能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故应当坚持先刑事、后行政与民事原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北京市房屋登记办法》,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公证书现被撤销,这说明申请移转登记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建委颁发房产证缺乏事实基础,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判决撤销房产证。当然,你也可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诸多事实尚未查清为由申请中止行政诉讼。
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并不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这另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张某未获得陶某授权而出售房屋,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陶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陶某主张无权处分,你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将牺牲真产权人陶某的利益,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受让时主观上善意;客观上转让价款合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纵观本案,考察受让时主观上是否善意是认定善意取得的关键,局限于材料限制,笔者只能做初步分析。民法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做为建立善意取得的前提。前者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占有之物,这是基于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后者是指赃物、遗失物、遗忘物,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具体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如果张某伪造真陶某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以盗窃、抢夺等犯罪手段获取真陶某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当然,如果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房屋的,即使存在前述事实,不影响认定善意取得。(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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