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不是购房意向说明?
导读:
摘要:购房合同常常被购房者疏忽,是因为购房者对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不很了解,而一些开发商正是利用这一点,自行印制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者只能按照开发公司既定的思路来签订合同。如卖方即开发商在合同中片面强调自己应有的权利面,故意淡化开发商的责任,这种误导使消费者在看合同时,就有可能进入陷阱、误区。
购房台同即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文字约定。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正式文本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参考标准。一种是供一般房地产买卖使用的合同,一种是专供商品房买卖使用的合同。有了正规的格式,并非万事大吉。签合同时,对房屋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房间及配套设施等情况要有明确的表述。
购房合同中主要存在的陷阱如下
一、面积陷阱
不管是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房地产,在购房合同中反映出来的房屋面积都最终以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实侧面积为准。而一些开发商打“擦边球”,台同中的建筑面积虽然在产权登记时达到了标准,然而其中的公共分摊面积大大超过预定的标准,造成面积陷阱。
二、价格陷阱
虽然购房合同对于价格有严格要求,但一些开发商仍然钻空子使购房者蒙受损失。如合同中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面积计价条款,可是交楼时,开发商可能将房屋的建设配套费用增加,或者是让购房者交清物业管理费用后再准入住,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建设配套费用已打入建筑成本,进入合同签订购房价中,如果开发商任意提高配套设备规格,加大了建筑成本,就应由开发商负责;而物业管理费用属于购房者入住后的行为,其消费、付费应由购房者与物业管理部门另外签订。
三、交款方式陷阱
合同中对房价的规定,一是要将支付房款的币种(人民币或其他币)、每平方米价格、合计总价描述清楚后,要说明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先付一定金额,等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再付余款”二是付现金还是支票。一些开发商签约时回避自己的建设责任,一味要求购房者在x月X日前付款,而对房屋应建设到什么程度只字不提。
四、交付日期及税费陷阱
房屋合同中对于交付的定义也很有窍门。开发商一般使用三大“骗术”来误导购房者。
一是交付日期上只用“竣工日期”字样,那样的话,房屋做成有限制,而何时交付给购房者则无定期。
二是只标明工程某一环节完成日期,如在合同中,开发商大谈“水、电安装日期”、“质检日期“,而不谈交付具体日期。
三是根本不提交付日期,只是含糊其词。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准确交付日期。
另外,开发商常常在合同中回避自己应该在交易中承担的税费,这一点值得购房者注意。
五、购房质量陷阱
购房后,购房者往往碰上漏雨等等各种问题,而开发商常常回避责任,推托这是设计责任,那是水、电部门责任,让购房者枉跑路,却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购房人签约时要明确两点:一是在合同中要注明,如有质量问题全部由开发商负责,当然除购房者自行破坏的外;二是在合同中对房屋的结构及配套工程中的有关主要材料要有说明。
房屋合同有了纠纷,怎样处理,对此问题,购房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并明确协商解决的方式。
总之,签订合同时,应将主要条款具体化,如日期最好要具体到X年X月X日,以防范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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