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前赠与去世后的房产能否要回
导读:
黄某儿子结婚,黄某夫妻赠与儿子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不久后,黄某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被儿媳占有。黄某夫妇想要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子。那么该房子的归属问题究竟是谁的呢?黄某能否收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呢?来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探个究竟吧!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
该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关系;二是继承关系。
1、赠与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黄某将房子赠与儿子,则他们之间是一种赠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黄某已将房子无偿赠与儿子,并办理产权转移,因此在没有上述法定撤销理由时,房产仍属于儿子的,黄某夫妇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也即赠与儿子的房产是不能要回的。
2、继承关系。
黄某儿子死亡后的财产变成遗产,从而黄某夫妻成为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黄某儿子去世后,其名下遗产在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外,原则上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因此,黄某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黄某夫妻与儿媳共同继承儿子的遗产。
二、结论:
综合上面,黄某夫妻不能收回赠与的房子,但有权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
在本案中,关键是黄某儿子,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继而,黄某儿子死亡后的财产变成遗产。最后,黄某夫妻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法律快车小编在此谢谢你们的阅读!如果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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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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